牛市來了,大盤重返3000點整數位之後,投資者入市踴躍。江蘇證監局近日曝光一批行政處罰典型案例,警示投資者註意防範風險。
  案例1
  上市公司信披違法 公司及高管共同擔責
  ■案情
  2011年10月17日,N上市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放棄全資子公司Y公司優先增資權的議案,10月18日,N上市公司與S公司簽訂《關於Y公司的增資協議》。對上述事項N上市公司未披露。
  2011年12月4日,N上市公司與H公司簽訂《關於NY公司的增資協議》。12月6日-7日,N上市公司第五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關於放棄全資子公司NY公司優先增資權的議案。對上述事項N上市公司未及時披露。
  2011年12月29日,N上市公司第六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公司與NY公司簽署《關於YH公司86.825%股權的委托收購協議》的議案,同日簽訂委托協議,委托NY公司收購S公司所持有的YH公司86.825%股權,收購價款由N上市公司承擔,NY公司不因委托協議收取任何費用,並約定N上市公司作為YH公司的實際股東及控制人,全部享有YH公司相對應的權力及權益。對上述事項N上市公司未及時披露。
  ■處罰
  N公司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情形。時任N上市公司董事長周某、時任N公司總裁梁某、時任N公司副總裁兼董秘何某是上述第一、二事項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時任N上市公司董事長周某、時任N上市公司總裁何某是上述第三事項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一、對N上市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二、對周某、何某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4萬元罰款;三、對梁某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點評
  按照《證券法》及相關規定,N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應當視情形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N上市公司一起承擔行政責任,相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案例2
  公司以個人名義炒股 超比例持股未披露
  ■案情
  2012年初,X公司以鬱某、陸某、杜某等7個自然人的名義,形成“鬱某”賬戶組,交易“海潤光伏”股票。X公司統一控制“鬱某”賬戶組進行交易,股票的資金來源均是由X公司提供。“鬱某”賬戶組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累計買入海潤光伏股票9069.6428萬股,累計賣出9069.6428萬股,合計虧損達21687.61萬元。
  2012年3月5日,X公司控制的“鬱某”賬戶組持有海潤光伏股票7069.6428萬股,占海潤光伏已發行的股份比例達到6.82%,首次超過5%。自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8月6日,“鬱某”賬戶組共有332個交易日持有海潤光伏股票的比例超過5%。X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處罰
  X公司利用“鬱某”賬戶組買賣海潤光伏股票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所規定的“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X公司控制“鬱某”賬戶組超比例持有海潤光伏股票未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X公司法定代表人錢某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一、責令X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5萬元罰款。二、對錢某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
  ■點評
  法人以個人的名義進行證券交易,不僅擾亂了證券交易秩序,同時也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明令禁止此種行為。《證券法》規定大額持股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使廣大投資者能夠在公司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時,及時瞭解相關信息,並基於這種信息作出相應的投資判斷,同時防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惡意收購等市場違法、不當行為,保障上市公司穩定和持續經營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案例3
  從好友處獲悉內幕信息 炒股虧損還被罰
  ■案情
  2013年10月,S公司與T公司商談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由T公司做S公司第一大股東事宜。該事宜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八)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公開前為《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3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卞某全程參與S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接觸、談判過程,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
  劉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卞某系多年好友,關係十分密切,經常聯繫聚會吃飯,周末、晚上也常聚會打牌。2013年10月11日至10月21日期間,劉某控制兩個賬戶共計買入S公司669500股,總成交金額2939467元,S公司復牌後全部賣出,虧損4461元。
  ■處罰
  綜合考量劉某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卞某的密切關係、兩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頻繁通話、劉某交易S公司股票明顯異常、關於交易理由的解釋可信度不高等情況,江蘇證監局認定劉某從卞某處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併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實施了內幕交易行為。劉某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內幕交易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劉某處以6萬元罰款。
  ■點評
  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單位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單位,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根據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我國《證券法》明確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投資者不要聽信各種傳聞消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購買股票,由於資金量和退出時間點選擇等因素很難獲利,且容易踏上違法的紅線。
  江蘇省證券業協會供稿  (原標題:玩內幕交易,虧了四千多還被罰六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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